一、提拔使用犯错误干部,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党委和组织干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尤其对吸毒嫖娼、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错误性质严重并受到党内留党察看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干部,在提拔使用时,应从严掌握。
二、犯错误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提拔使用。
1、受行政警告处分后的半年内;
2、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后的一年内;
3、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后的一年半内;
4、受党内撤职和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后的两年内;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恢复党员的权利后的两年内;
6、受开除党籍处分后的五年内;
7、受行政开除公职处分、重新聘用为干部后的五年内;
犯错误干部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最高处分为准。
三、提拔使用犯错误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在正式提交领导集体研究前,负责承办干部任免的组干部门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个别受处分后有突出贡献,确因工作需要提前提拔使用的,各单位事先应报经局党委组织部同意,再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提拔使用手续,不得先斩后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