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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10阅读次数: 次
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0]516号

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按照部《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决定在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凡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交通部门的新开工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和交通支持系统建设。
    二、《廉政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电位及进行检查的方法、标准及时间约定等(见《廉政合同范本》)。
    《廉政合同范本》为推荐文本,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增加条款,但内容不得与推荐范本相悖。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样本要事先声明,与工程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施工、监理投标的单位,并在招标书中明确有关要求。
    四、《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备查。工程验收时应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在工程验收时应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
    五、推行《廉政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加强领导,把推行《廉政合同》作为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推行《廉政合同》的重要意义,掌握《廉政合同》的内容与具体操作方法。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六、各地区、各单位在推行《廉政合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试点,树立典型,把握好推行《廉政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规范程序,保证《廉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严肃性。对在推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工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高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工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高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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