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行为情况
根据《关于四公司转让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等设备的批复》(航四生产〔2022〕109号),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4台(套)设备类资产。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公司在集团资产评估供应商目录内选择了3家评估机构,综合衡量各评估机构的综合实力、执业质量、项目工作团队、项目收费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经公司内部评审,最终确定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本次资产评估工作。
三、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财政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评估机构的选取符合《中交集团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两位资产评估师(王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3000010;石来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11001116)。
四、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照与委托人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业成立了本项目资产清查评估小组。会同委托人有关人员对清查评估明细申报表上所申报的待评资产进行核实,确定这些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验证待评资产的产权归属及相关负债的真实性。评估人员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认真、详细的清查,认为上述清查在所有重要的方面反映了委托评估资产的真实状况,资产清查的结果有助于对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公允的评定估算。
五、评估主要情况及结果
1.委托情况及评估目的
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拟转让混凝土搅拌站、门式起重机,为此需对拟转让的混凝土搅拌站、门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2.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拟转让的2套水泥混凝土搅拌站、2台门式起重机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原值为5155726.44元,账面净值为2704051.80元。
3.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
4.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选用成本法对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设备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均为企业自用待转让设备,由于未来收益及预期风险难以合理预测,且难以查询到适量同类设备的市场交易价格、难以修正比较因素,不宜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委估设备仍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重置成本和综合成新率可以通过调查或估算合理确定,因此适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5.评估结论
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为270.41万元,评估价值为267.64万元,减值额为2.76万元,减值率为1.02%。
6.特殊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其评估值已剔除增值税的影响,评估结论未包含增值税。
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所给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